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章程(修訂案,徵求意見稿)
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章程
(修訂案,徵求意見稿)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6日第八屆世界馬氏懇親大會極峰會議原則通過,2014年10月8日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生效,2015年11月14日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簡稱“世馬總會”、“本會”)。
英文名稱:World Ma Cla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WMCA。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世界各地馬氏聯誼社團組織自願結成的世界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敦親睦族,傳承文化;愛國愛家,和諧融合;共謀福祉,民族復興。
第四條 本會遵循:中華民族大團結、大融合、大家庭。追根溯源,馬服君趙奢為中華馬氏得姓始祖。本會主張,天下馬姓,無論民族、起源,均為一家。
第五條 本會任務:
(一)弘揚中華傳統道德,研究傳承馬氏文化;
(二)維護馬氏文物古跡,加強宗譜文化聯研;
(三)服務協調世馬大會,推動宗親團結互助;
(四)搭建馬氏發展平臺,促進經貿交流合作;
(五)協調馬氏公益事務,構建和諧幸福社會;
(六)促進兩岸和平統一,推進中華偉大復興。
第六條 本會地址(待定)。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組成。
世界各地的馬氏聯誼社團組織,認同本會宗旨,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者,履行申請審批程式,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世界馬氏聯誼總會會員單位”、“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理事單位”構成。
(一)凡在世界各地成立的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向本會提交申請登記表,經本會秘書處依照章程規定進行審核通過,即可成為“世界馬氏聯誼總會會員單位”。本會秘書處將審核確定結果向本會理事會備案報告。
(二)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理事單位”:
1、海外國家,中國港、澳、臺地區,中國大陸以省、直轄市、自治區為區域設立的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含已正常開展工作的籌備機構);
2、海外註冊成立的中國傳統文化研究相關機構及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其活動須遵守中國法律),中國大陸各地區經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與馬氏文化傳承和經貿合作相關的研究機構;
3、中國大陸內跨省、市、縣域設立的區域性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其所在區域範圍的馬氏人口超過3萬人;
4、世界馬氏懇親大會承辦城市(地區)的馬氏聯誼社團組織;
5、為世界馬氏慈善公益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企業、機構或團體。
符合以上條件向本會提交申請登記表,經本會秘書處依照章程規定審核報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理事單位”。本會秘書處負責將審批結果向本會理事會備案報告。
(三)本會對獲得“世界馬氏聯誼總會會員單位”、“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理事單位”資格的馬氏聯誼社團組織,授予證書、牌匾。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按照本會的範圍要求,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建議、批評、監督和提出議案;
(四)申辦世界馬氏懇親大會;
(五)參與本會決策討論時,保留不同意見;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按要求參加本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組織代表出席世界馬氏懇親大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七)配合本會秘書處通聯工作。
第十一條 各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過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會章程;
(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
(三)嚴重影響世界馬氏社團組織之間的聯誼團結;
(四)違反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民族利益者;
(五)長期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自動退會者。
自動退會或被除名的會員,交回相應證書、牌匾。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二條 世界馬氏懇親大會(簡稱“世馬大會”)是全球馬氏集會懇親、聯誼交流的最高形式,是貫穿尋親、探親、懇親、睦親主線,體現大眾性、普及型、論壇制的聯誼活動平臺,是本會成員單位和非本會成員單位的馬氏宗親共同參加的世界馬氏盛會。
第十三條 世馬總會依託並誕生於世馬大會。第三屆世馬大會議案發起成立世馬總會,第四屆世馬大會啟動世馬總會籌備工作,第七屆世馬大會通過成立世馬總會決議,第八屆世馬大會正式成立世馬總會。飲水思源,知恩圖報,世馬總會在致力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身凝聚力、生命力的同時,旗幟鮮明地申明:回饋和服務世馬大會,是世馬總會的主要任務。
第十四條 世馬總會堅定維護世馬大會的最高地位與最高權威,維護廣大宗親在世馬大會各項活動中的共同權益。本會弘揚正能量、推動大團結,支持一切馬氏社團為開好世馬大會所作的積極努力。本會反對任何組織及個人借助世馬大會謀取私利。本會有責任和義務,團結參加世馬大會的眾多馬氏社團組織,為建立完善、共同維護世馬大會的活動規範和議事制度而努力。
第十五條 世馬大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以世馬大會代表團團長為主體的“世馬大會極峰會議”,世馬大會全體成員會議則是事關全球馬氏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形式。本會的全體會員單位分頭組團參加世馬大會,並在極峰會議上行使相應決策權。世馬總會需要提交給世馬大會決定的事項,經過本會理事會會議審議後,依照程式提交大會。世馬總會圍繞世馬大會所做的議案、建議、意見,亦需要依照程式提交大會決策。
第十六條 世馬總會作為世馬大會的服務機構,對世馬大會的申辦、召開等基本規範提出意見建議。
(一)世馬總會鼓勵世界各地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包括本會會員單位和非本會會員單位積極申請承辦世馬大會。主張海外各國和地區、中國各省(市、自治區)輪替承辦。
(二)世馬大會原則上為兩年一屆。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但原則上提前不早於一年、延期不超過四年召開。根據承辦條件可適當控制參會人數規模,但不對參會人員的身份和構成設置具體條件。
(三)世馬總會主要承擔世馬大會的統籌協調和服務工作,鼓勵其他方面重要機構會同本會共同參與主辦世馬大會,尤其鼓勵爭取承辦城市所在地政府給予支持,出任主辦單位。各主辦單位均應按各自優勢和工作分工承擔相應責任。鼓勵承辦城市(地區)的宗親社團組織切實擔負承辦責任,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籌備工作。
(四)為確保切實有效籌備召開世馬大會,分別成立世馬大會組委會、世馬大會執委會。大會組委會負責統籌世馬大會重要事項,審定大會主題和主要議程等工作。大會組委會設主任、副主任、成員若干名。根據需要可設名譽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大會執委會負責世馬大會前期籌備工作和會議期間的具體實施。大會執委會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成員若干名。
(五)申辦下一屆世馬大會的城市(地區),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也可向當屆世馬大會組委會提出申請。本會根據世馬大會授權,由本會秘書處先行組織審核,報本會理事會會議審議,提交世馬大會極峰會議審定,呈世馬大會表決通過。大會表決結果由當屆世馬大會主持人在大會上公佈,並經本會總會長見證轉遞,完成世馬大會會旗交接儀式。
(六)本會秘書處代表總會負責世馬大會籌備期間的工作對接,協調與大會相關的公共關係和法律事務,協調大會會期、會址面臨變更、中止等調整問題。大會閉幕後,本會秘書處負責形成大會成果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理事會會議。原則上在世馬大會召開期間召開本會理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本會理事會會議,但須提前二十天通知理事會成員。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會議任務: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本會秘書處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下一屆世馬大會承辦城市(地區),向世馬大會極峰會議和全體會議提出議案建議;
(四)組織完成本會四年一度的換屆工作,決定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的任命,決定永久名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顧問的聘任;
(五)聽取或審議本會理事單位、會員單位事項報告;
(六)審議本會提交世馬大會通過議案事項,對大會通過的議案負責跟進、協調、督辦,並在下一屆大會上報告落實情況;
(七)研究本會機構設置;
(八)罷免違反本會章程、受國家法律刑事處罰、給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總會領導成員;
(九)議決會員除名;
(十)研究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由總會長或總會長授權一名副總會長主持召開。
出席理事會會議人員: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秘書長,常務理事(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理事(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
列席理事會會議人員:副秘書長,本會會員單位代表,參加世馬大會的非理事單位、會員單位的代表團團長,以及其他應邀參加的馬氏代表。永久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可應邀參加理事會會議。
本會理事會會議須過半數以上的理事(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代表不到半數的,改為理事會工作會議,所做決議為理事會工作指導意見,在下一次理事會會議上給予通過確認;或將議題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研究。
第二十條 世界馬氏聯誼總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通常是在世馬大會休會期間為決策重要事項而召開,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會前須提前二個月通知常務理事會成員。
根據需要,常務理事會的會議地點可在中國大陸、海外國家或地區擇處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任務:
(一)審議提交本會理事會決定事項;
(二)審議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人選提名方案,審議永久名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顧問聘任提名方案;
(三)決定本會副秘書長任命,決定本會內部相關機構職務任命;
(四)研究短期內亟需開展的工作事項;
(五)研究其他相關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總會長或總會長授權一名副總會長主持召開。
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人員: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秘書長,常務理事(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
根據需要,可召開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或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參加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或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的人員:理事(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本會副秘書長,本會會員單位代表,出席世馬大會的非理事單位、會員單位的代表團團長,以及其他應邀列席的馬氏代表。永久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可應邀參加常務理事會(擴大)會議。
本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過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出席會議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或其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定期不定期召開專題研究特定事項的總會長會議、總會特別會議、理事會工作會議,以及其他與本會關聯的文化、文史、經貿、社會、科研、公益、慈善等議題的專項會議。
第四章 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的決策機構。
(一)本會理事會由理事、常務理事構成。鑒於本會由團體會員構成,本會理事會成員原則上實行“非常任制”,不搞“世襲制”、“終身制”,建立合理輪替制度,保持本會理事會班子的生機和活力。
(二)本會理事單位代表即為本會理事會成員,通常由各理事單位負責人擔任,可根據各理事單位負責人變換情況經報備後更換。鑒於原世馬總會籌委會成員對籌建本會所做的貢獻,經書面申請方式確認後順延轉為本會理事會成員。原則上要求各理事會成員按期參加各次理事會會議,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可授權委託其理事單位其他成員代表參加,履行相應權利。如理事會成員連續二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也不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參加理事會會議的,取消其理事單位資格。對於符合條件經審批新增加的理事單位,本會理事單位成員數相應增加。
為不影響各理事單位的內部工作及人事更迭,各理事單位的代表若按相關條件經選舉當選為總會長、副總會長的,其本人可以繼續擔任理事單位代表,也可以另外選派人員擔任其所在理事單位的代表。
(三)常務理事在全體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的半數。
常務理事的任職資格條件:已具有本會理事會成員資格,一般為海外國家及港澳臺地區馬氏聯誼社團組織負責人、中國大陸省域範圍以及典型區域代表性的馬氏聯誼社團組織負責人、海內外有關中國傳統文化或馬氏文化研究機構負責人、為世界馬氏慈善公益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企業家,其代表可正常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各次會議(含在海外國家和地區召開的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可授權委託其本理事單位其他成員代表參加,履行相應權利。如常務理事會成員連續二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也不授權本理事單位代表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取消其理事單位資格。
選配常務理事應適當注意兼顧區域平衡性、代表性。常務理事由總會長提名,或以“公推形式”提名,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後,交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本項所稱“公推形式”提名,定義為有本理事會1/4的理事會成員聯名提名,或5個以上理事單位代表聯名提名(以下同)。
(四)本會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為當然的理事會成員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即每經兩屆世馬大會進行一次改選。根據需要,本會可聘任永久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一)總會長1名。總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總會長任職條件必須為本會的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總會長人選由上一屆總會長提名,或根據本會理事會成員多數人意見提出,交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總會長負責主持本會全面工作,主持召開本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以及總會長會議、總會特別會議、理事會工作會議;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負責財務收支決定,對外代表本會。
(二)永久名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顧問若干名。永久名譽總會長由卸任的總會長擔任。名譽總會長由退職的政治領袖、全球公認的商界領袖、有重大影響力的行業頂尖人物,以及中華傳統文化研究傳承的傑出人物擔任。顧問由各個行業有重要影響和業績卓著的人員擔任。相關職位人選,由總會長提名,或以“公推形式”提名,交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三)常務副總會長1名。負責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總會的決策部署;根據總會長授權對外開展工作。常務副總會長人選,由總會長根據工作需要,在副總會長中提名,交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四)副總會長若干名。副總會長參與總會各項事務決策,按照分工開展工作。副總會長人選可在以下範圍內選配:
1、每屆世馬大會的執行主席。或由世馬大會承辦城市(地區)馬氏聯誼組織現任負責人擔任,為當然的副總會長;
2、海外各國及港澳臺地區馬氏聯誼社團組織負責人;
3、中國大陸以省域範圍設立的馬氏聯誼社團組織負責人;
4、河北邯鄲、陝西扶風馬氏聯誼社團組織負責人;
5、國家退職的政治領袖、全球公認的商界領袖,或有重大影響力的行業頂尖人物;
6、海內外有關中國傳統文化或馬氏文化研究機構負責人;
7、對世界馬氏聯誼事業和本會建設做出傑出貢獻的馬氏精英代表。
鑒於世馬總會籌委會為籌建本會所做的貢獻,第一屆世馬總會領導成員除符合上列條件外,原世馬總會籌委會主任、副主任順延提名擔任總會長、副總會長。
選配副總會長人選,在適當兼顧地區平衡的前提下,由總會長提名,或以“公推形式”提名,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後,交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五)秘書長1名。負責主持總會日常工作。總會秘書長可由副總會長兼任。總會秘書長人選,由總會長提名,交由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總會秘書長職責:代表總會長主持總會日常工作;根據總會長授權對外開展工作;組織實施總會工作計畫;組織世馬大會申報考察,協調世馬大會相關事務;協調總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協調海內外各馬氏團體的聯絡和溝通;領導和管理總會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除永久名譽總會長外,名譽總會長、顧問的聘任期與同屆總會領導成員的任期相同,但可以連續聘任。
本會理事會會議決定任命的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以總會名義印發檔,並頒發任命書;對決定聘任的永遠名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顧問,以總會名義頒發聘書。
第二十七條 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熱心馬氏事業,有強烈的奉獻精神,在馬氏宗親中有較高威信,身體健康,具有較強的執行力;總會長任職之時的年齡不超過75周歲,副總會長任職之時的年齡不超過73周歲,秘書長任職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會長、總會秘書長,以及永久名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顧問等,均為全球馬氏義工,不在總會及總會秘書處領取任何薪酬、津貼。
第二十九條 圍繞注入發展動力、增強工作活力目標,本會積極倡議並將切實創造條件,結合籌備成立馬氏企業家聯盟(協會)、馬氏公益慈善基金會等形式,探索組建本會執行委員會,以增強本會的執行力、凝聚力和影響力。
第三十條 世馬總會下設總會秘書處和若干專門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文化、文史、書畫、經貿、社會、科研、公益、慈善等相關專門機構(委員會、研究院、中心等),根據條件成熟程度,由本會理事會會議決定組建。
第三十一條 世馬總會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在總會秘書長領導下,承擔總會日常事務工作,與各地馬氏社團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總會秘書處的任務:
(一)執行總會決定事項;
(二)負責本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並向本會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具體協調世馬大會相關事項;
(四)做好相關調查研究,提供總會決策;
(五)組織籌備總會及秘書處各項會議;
(六)建立健全總會工作機制制度;
(七)建立海內外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常態化聯絡機制;
(八)負責編輯本會內刊《紫山》雜誌、運維本會微信公眾平臺和世界馬氏文化資料中心網站(www.worldma.org)。
(九)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總會秘書處可配備常務副秘書長兼總會長助理1名、總會副秘書長7-9名、總會聯絡員若干名。
(一)總會常務副秘書長兼總會長助理1名。負責配合秘書長工作,協助總會長日常事務。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以總會名義任命。
(二)副秘書長7-9名。負責配合秘書長工作。原則上從本會理事單位中產生,既考慮有利工作,又適當兼顧平衡各區域,根據工作需要逐步選任。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以總會名義任命。
(三)總會聯絡員若干名。原則上從本會理事單位、會員單位產生,每個理事單位、會員單位各配備1人。總會聯絡員的任命和調整,由本會理事單位、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總會秘書處審核後以總會秘書處名義公佈。
第三十三條 總會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聘用熱心馬氏事務、思想品質好、才智匹配的馬氏宗親為秘書處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根據發展需要,本會可在適當時機設立總會監事會。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情況。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 世馬總會秘書處承擔總會與各地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常態化聯絡任務,為世馬大會順續召開提供服務支持,協調本會各相關會議的召開,為保證本會秘書處基本辦公條件,故適當收取本會理事單位、會員單位通訊聯絡費。本會秘書處辦公經費主要來源:
(一)本會理事單位按800元人民幣/年、會員單位按300元人民幣/年,交納工作通訊聯絡費;
(二)接受個人或企業自願樂捐;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秘書處所收取費用主要用於會員授牌、通訊聯絡,秘書處會議會務、辦公設施、網站維護、專兼職工作人員津貼等費用,以及用於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工作內容。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專項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組織或協調舉辦的有關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所需經費由具體主辦(承辦)單位另行制訂方案組織籌集,規範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七條 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費用開銷合理合規,會計核算、財務監督制度完善,接受必要的仲介機構財務審計。具體財務制度由總會秘書處制訂,經本會理事會審定後執行。除按要求向本會理事會會議報告財務情況外,每年在網站公示財務情況。
第六章 會歌、會徽、會旗
第三十八條 會旗(待定)
第三十九條 會徽(待定)
第四十條《馬氏之歌》(馬新民詞、宋歌曲)為本會永久會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即為終止。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會議的召開,另訂議事規則以資遵循。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6日在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召開的第八屆世界馬氏懇親大會極峰會議原則通過,2014年10月8日在中國陝西省扶風縣召開的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生效,2015年11月14日在中國湖南省湘潭市第九屆世界馬氏懇親大會期間召開的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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