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章程》(修訂案)修改說明
本次對《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章程》(修訂案)所作的修改,主要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是進一步闡述世馬總會與世馬大會的關係,二是取消世馬大會會議服務協調費條款。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八條“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理事單位”條件中,增加了兩項:一是增加“海外註冊成立的中國傳統文化研究相關機構及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其活動須遵守中國法律),中國大陸各地區經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與馬氏文化傳承和經貿合作相關的研究機構”;二是增加“為世界馬氏慈善公益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企業、機構或團體”;
二、第八條“世界馬氏聯誼總會理事單位”條件中,修改了一項:即將原來“中國大陸內跨省、市、縣域設立的區域性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其所在區域範圍的馬氏人口超過5萬人”中的人口數要求修改為“超過3萬人”。
三、在第十二條關於世馬大會的定義中,增加了“是本會成員單位和非本會成員單位的馬氏宗親共同參加的世界馬氏盛會”一句,表明世馬大會是由包括世馬總會在內的各個馬氏社團組織共同參加、共同建設的盛會。
四、在第十三條中,進一步闡述世馬總會與世馬大會的淵源關係,具體表述為:“世馬總會依託並誕生於世馬大會。第三屆世馬大會議案發起成立世馬總會,第四屆世馬大會啟動世馬總會籌備工作,第七屆世馬大會通過成立世馬總會決議,第八屆世馬大會正式成立世馬總會。”
五、在第十三條中,還明確表達世馬總會兩項主要任務:一是加強自身建設,二是服務世馬大會。具體表述為“飲水思源,知恩圖報,世馬總會在致力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身凝聚力、生命力的同時,旗幟鮮明地申明:回饋和服務世馬大會,是世馬總會的主要任務。”
六、第十四條基本進行了改寫,明確世馬總會對世馬大會的認識和立場,以及自身的定位,具體表述為:“世馬總會堅定維護世馬大會的最高地位與最高權威,維護廣大宗親在世馬大會各項活動中的共同權益。本會弘揚正能量、推動大團結,支持一切馬氏社團為開好世馬大會所作的積極努力。本會反對任何組織及個人借助世馬大會謀取私利。本會有責任和義務,團結參加世馬大會的眾多馬氏社團組織,為建立完善、共同維護世馬大會的活動規範和議事制度而努力。”
七、第十五條也基本進行了改寫,確認世馬大會全體會議和極峰會議的決策權威,明確世馬總會依照程式行使世馬大會的相關決策議事權。具體表述為:“世馬大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是以世馬大會代表團團長為主體的“世馬大會極峰會議”,世馬大會全體成員會議則是事關全球馬氏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形式。本會的全體會員單位分頭組團參加世馬大會,並在極峰會議上行使相應決策權。世馬總會需要提交給世馬大會決定的事項,經過本會理事會會議審議後,依照程式提交大會。世馬總會圍繞世馬大會所做的議案、建議、意見,亦需要依照程式提交大會決策。”
八、第十六條是將有關世馬大會的申辦、召開等基本規範內容集中起來表述,與原章程比較,有以下調整內容:一是提到“鼓勵世界各地馬氏聯誼社團組織,包括本會會員單位和非本會會員單位積極申請承辦世馬大會”,表明申辦世馬大會不受是否世馬總會會員單位的限制;
二是對世馬大會召開年限做了彈性修改,表述為:“世馬大會原則上為兩年一屆。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但原則上提前不早於一年、延期不超過四年召開。”
三是表明世馬總會在籌辦世馬大會中主要承擔統籌協調和服務工作,在此基礎上提出:“鼓勵其他方面重要機構會同本會共同參與主辦世馬大會,尤其鼓勵爭取承辦城市所在地政府給予支持,出任主辦單位。各主辦單位均應按各自優勢和工作分工承擔相應責任”,這裏表明了世馬總會開放、開明,願與其他重要社團機構牽手籌辦世馬大會的態度。
四是對於申辦下一屆世馬大會,表明:“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也可向當屆世馬大會組委會提出申請”,從而為非本會會員單位的申辦提供便捷通道。審批流程明確本會經世馬大會授權後,“由本會秘書處先行組織審核,報本會理事會會議審議,提交世馬大會極峰會議審定,呈世馬大會表決通過。”
五是針對世馬大會可能面臨會期、會址變更、中止等問題,提出由本會秘書處出面協調處置。具體表述為:“本會秘書處代表總會負責世馬大會籌備期間的工作對接,協調與大會相關的公共關係和法律事務,協調大會會期、會址面臨變更、中止等調整問題。”
九、第十七條對臨時召開本會理事會會議,提前通知的時間修改為:“須提前二十天通知理事會成員”。
十、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會議任務中,其中一項“審議下一屆世馬大會承辦城市(地區)”,補充了一句“向世馬大會極峰會議和全體會議提出議案建議”。另一項“審議本會提交世馬大會通過議案事項”,補充了一句“對大會通過的議案負責跟進、協調、督辦,並在下一屆大會上報告落實情況”。
十一、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的任職資格條件,增加了二項:“海內外有關中國傳統文化或馬氏文化研究機構負責人、為世界馬氏慈善公益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企業家”。
十二、第二十五條中,名譽總會長的任職條件,在原定“由退職的政治領袖、全球公認的商界領袖、有重大影響力的行業頂尖人物”基礎上,增加“中華傳統文化研究傳承的傑出人物”。
十三、亦在第二十五條中,副總會長人選選配範圍增加一項:“海內外有關中國傳統文化或馬氏文化研究機構負責人”。
十四、在原章程第二十六條中,有專門條款闡述“世馬總會第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產生辦法”,在本修訂案中,對原表述內容進行了概括性表述:“鑒於世馬總會籌委會為籌建本會所做的貢獻,第一屆世馬總會領導成員除符合上列條件外,原世馬總會籌委會主任、副主任順延提名擔任總會長、副總會長”,並將其併入第二十五條。
十五、為使本會建立動力機制,本修訂案提出了“探索組建執行委員會”的構想,為此,專門增加一個條款,即第二十九條:“圍繞注入發展動力、增強工作活力目標,本會積極倡議並將切實創造條件,結合籌備成立馬氏企業家聯盟(協會)、馬氏公益慈善基金會等形式,探索組建本會執行委員會,以增強本會的執行力、凝聚力和影響力。”
十六、第三十條中,世馬總會下設的若干專門機構,除羅列“文化、文史、書畫、經貿、社會、科研、公益、慈善”等內容外,提到了設置形式,包括“委員會、研究院、中心等”。
十七、在第三十二條,總會副秘書長由原來“5-7名”調整為“7-9名”。
十八、在第三十五條中,取消“世馬大會承辦城市(地區)交納會議服務協調費3萬元人民幣”的要求,同時將本會理事單位、會員單位交納的工作通訊聯絡費,由原來“理事單位按1500元人民幣/年、會員單位按500元人民幣/年”,調整為“理事單位按800元人民幣/年、會員單位按300元人民幣/年”。
十九、除上述具體修改內容外,其他條款在文字上做了一些潤色和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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