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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通告通知 来源: 作者: 更新日期:2015-11-11 阅读次数:3252


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章程(修订案,征求意见稿)





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章程


(修订案,征求意见稿)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6日第八届世界马氏恳亲大会极峰会议原则通过,2014年10月8日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效,2015年11月14日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简称“世马总会”、“本会”)。

英文名称:World Ma Cla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WM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世界各地马氏联谊社团组织自愿结成的世界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敦亲睦族,传承文化;爱国爱家,和谐融合;共谋福祉,民族复兴。

第四条 本会遵循: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融合、大家庭。追根溯源,马服君赵奢为中华马氏得姓始祖。本会主张,天下马姓,无论民族、起源,均为一家。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弘扬中华传统道德,研究传承马氏文化;

(二)维护马氏文物古迹,加强宗谱文化联研;

(三)服务协调世马大会,推动宗亲团结互助;

(四)搭建马氏发展平台,促进经贸交流合作;

(五)协调马氏公益事务,构建和谐幸福社会;

(六)促进两岸和平统一,推进中华伟大复兴。

第六条 本会地址(待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

世界各地的马氏联谊社团组织,认同本会宗旨,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者,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世界马氏联谊总会会员单位”、“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理事单位”构成。

(一)凡在世界各地成立的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向本会提交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即可成为“世界马氏联谊总会会员单位”。本会秘书处将审核确定结果向本会理事会备案报告。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理事单位”:

1、海外国家,中国港、澳、台地区,中国大陆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区域设立的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含已正常开展工作的筹备机构);

2、海外注册成立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相关机构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其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中国大陆各地区经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与马氏文化传承和经贸合作相关的研究机构;

3、中国大陆内跨省、市、县域设立的区域性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其所在区域范围的马氏人口超过3万人;

4、世界马氏恳亲大会承办城市(地区)的马氏联谊社团组织;

5、为世界马氏慈善公益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业、机构或团体。

符合以上条件向本会提交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规定审核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理事单位”。本会秘书处负责将审批结果向本会理事会备案报告。

(三)本会对获得“世界马氏联谊总会会员单位”、“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理事单位”资格的马氏联谊社团组织,授予证书、牌匾。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罢免权;

(二)按照本会的范围要求,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监督和提出议案;

(四)申办世界马氏恳亲大会;

(五)参与本会决策讨论时,保留不同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本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组织代表出席世界马氏恳亲大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配合本会秘书处通联工作。

第十一条 各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过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会章程;

(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

(三)严重影响世界马氏社团组织之间的联谊团结;

(四)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利益者;

(五)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自动退会者。

自动退会或被除名的会员,交回相应证书、牌匾。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 世界马氏恳亲大会(简称“世马大会”)是全球马氏集会恳亲、联谊交流的最高形式,是贯穿寻亲、探亲、恳亲、睦亲主线,体现大众性、普及型、论坛制的联谊活动平台,是本会成员单位和非本会成员单位的马氏宗亲共同参加的世界马氏盛会。

第十三条 世马总会依托并诞生于世马大会。第三届世马大会议案发起成立世马总会,第四届世马大会启动世马总会筹备工作,第七届世马大会通过成立世马总会决议,第八届世马大会正式成立世马总会。饮水思源,知恩图报,世马总会在致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凝聚力、生命力的同时,旗帜鲜明地申明:回馈和服务世马大会,是世马总会的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世马总会坚定维护世马大会的最高地位与最高权威,维护广大宗亲在世马大会各项活动中的共同权益。本会弘扬正能量、推动大团结,支持一切马氏社团为开好世马大会所作的积极努力。本会反对任何组织及个人借助世马大会谋取私利。本会有责任和义务,团结参加世马大会的众多马氏社团组织,为建立完善、共同维护世马大会的活动规范和议事制度而努力。

第十五条 世马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以世马大会代表团团长为主体的“世马大会极峰会议”,世马大会全体成员会议则是事关全球马氏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形式。本会的全体会员单位分头组团参加世马大会,并在极峰会议上行使相应决策权。世马总会需要提交给世马大会决定的事项,经过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后,依照程序提交大会。世马总会围绕世马大会所做的议案、建议、意见,亦需要依照程序提交大会决策。

第十六条 世马总会作为世马大会的服务机构,对世马大会的申办、召开等基本规范提出意见建议。

(一)世马总会鼓励世界各地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包括本会会员单位和非本会会员单位积极申请承办世马大会。主张海外各国和地区、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轮替承办。

(二)世马大会原则上为两年一届。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迟召开,但原则上提前不早于一年、延期不超过四年召开。根据承办条件可适当控制参会人数规模,但不对参会人员的身份和构成设置具体条件。

(三)世马总会主要承担世马大会的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鼓励其他方面重要机构会同本会共同参与主办世马大会,尤其鼓励争取承办城市所在地政府给予支持,出任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均应按各自优势和工作分工承担相应责任。鼓励承办城市(地区)的宗亲社团组织切实担负承办责任,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筹备工作。

(四)为确保切实有效筹备召开世马大会,分别成立世马大会组委会、世马大会执委会。大会组委会负责统筹世马大会重要事项,审定大会主题和主要议程等工作。大会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大会执委会负责世马大会前期筹备工作和会议期间的具体实施。大会执委会设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成员若干名。

(五)申办下一届世马大会的城市(地区),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向当届世马大会组委会提出申请。本会根据世马大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先行组织审核,报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提交世马大会极峰会议审定,呈世马大会表决通过。大会表决结果由当届世马大会主持人在大会上公布,并经本会总会长见证转递,完成世马大会会旗交接仪式。

(六)本会秘书处代表总会负责世马大会筹备期间的工作对接,协调与大会相关的公共关系和法律事务,协调大会会期、会址面临变更、中止等调整问题。大会闭幕后,本会秘书处负责形成大会成果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在世马大会召开期间召开本会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本会理事会会议,但须提前二十天通知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会议任务: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下一届世马大会承办城市(地区),向世马大会极峰会议和全体会议提出议案建议;

(四)组织完成本会四年一度的换届工作,决定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的任命,决定永久名誉总会长、名誉总会长、顾问的聘任;

(五)听取或审议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事项报告;

(六)审议本会提交世马大会通过议案事项,对大会通过的议案负责跟进、协调、督办,并在下一届大会上报告落实情况;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

(八)罢免违反本会章程、受国家法律刑事处罚、给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总会领导成员;

(九)议决会员除名;

(十)研究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总会长或总会长授权一名副总会长主持召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人员: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秘书长,常务理事(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理事(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副秘书长,本会会员单位代表,参加世马大会的非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代表团团长,以及其他应邀参加的马氏代表。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可应邀参加理事会会议。

本会理事会会议须过半数以上的理事(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代表不到半数的,改为理事会工作会议,所做决议为理事会工作指导意见,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给予通过确认;或将议题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

第二十条 世界马氏联谊总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常是在世马大会休会期间为决策重要事项而召开,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会前须提前二个月通知常务理事会成员。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地点可在中国大陆、海外国家或地区择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任务:

(一)审议提交本会理事会决定事项;

(二)审议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提名方案,审议永久名誉总会长、名誉总会长、顾问聘任提名方案;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任命,决定本会内部相关机构职务任命;

(四)研究短期内亟需开展的工作事项;

(五)研究其他相关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总会长或总会长授权一名副总会长主持召开。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人员: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秘书长,常务理事(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

根据需要,可召开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或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参加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或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人员:理事(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本会副秘书长,本会会员单位代表,出席世马大会的非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的代表团团长,以及其他应邀列席的马氏代表。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可应邀参加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出席会议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其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特定事项的总会长会议、总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工作会议,以及其他与本会关联的文化、文史、经贸、社会、科研、公益、慈善等议题的专项会议。


第四章 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决策机构。

(一)本会理事会由理事、常务理事构成。鉴于本会由团体会员构成,本会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实行“非常任制”,不搞“世袭制”、“终身制”,建立合理轮替制度,保持本会理事会班子的生机和活力。

(二)本会理事单位代表即为本会理事会成员,通常由各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可根据各理事单位负责人变换情况经报备后更换。鉴于原世马总会筹委会成员对筹建本会所做的贡献,经书面申请方式确认后顺延转为本会理事会成员。原则上要求各理事会成员按期参加各次理事会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可授权委托其理事单位其他成员代表参加,履行相应权利。如理事会成员连续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也不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经审批新增加的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单位成员数相应增加。

为不影响各理事单位的内部工作及人事更迭,各理事单位的代表若按相关条件经选举当选为总会长、副总会长的,其本人可以继续担任理事单位代表,也可以另外选派人员担任其所在理事单位的代表。

(三)常务理事在全体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半数。

常务理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已具有本会理事会成员资格,一般为海外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马氏联谊社团组织负责人、中国大陆省域范围以及典型区域代表性的马氏联谊社团组织负责人、海内外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或马氏文化研究机构负责人、为世界马氏慈善公益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业家,其代表可正常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次会议(含在海外国家和地区召开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可授权委托其本理事单位其他成员代表参加,履行相应权利。如常务理事会成员连续二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也不授权本理事单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

选配常务理事应适当注意兼顾区域平衡性、代表性。常务理事由总会长提名,或以“公推形式”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交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本项所称“公推形式”提名,定义为有本理事会1/4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名,或5个以上理事单位代表联名提名(以下同)。

(四)本会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即每经两届世马大会进行一次改选。根据需要,本会可聘任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一)总会长1名。总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总会长任职条件必须为本会的名誉总会长、副总会长。总会长人选由上一届总会长提名,或根据本会理事会成员多数人意见提出,交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总会长负责主持本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本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总会长会议、总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工作会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负责财务收支决定,对外代表本会。

(二)永久名誉总会长、名誉总会长、顾问若干名。永久名誉总会长由卸任的总会长担任。名誉总会长由退职的政治领袖、全球公认的商界领袖、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顶尖人物,以及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传承的杰出人物担任。顾问由各个行业有重要影响和业绩卓著的人员担任。相关职位人选,由总会长提名,或以“公推形式”提名,交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三)常务副总会长1名。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总会的决策部署;根据总会长授权对外开展工作。常务副总会长人选,由总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副总会长中提名,交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四)副总会长若干名。副总会长参与总会各项事务决策,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副总会长人选可在以下范围内选配:

1、每届世马大会的执行主席。或由世马大会承办城市(地区)马氏联谊组织现任负责人担任,为当然的副总会长;

2、海外各国及港澳台地区马氏联谊社团组织负责人;

3、中国大陆以省域范围设立的马氏联谊社团组织负责人;

4、河北邯郸、陕西扶风马氏联谊社团组织负责人;

5、国家退职的政治领袖、全球公认的商界领袖,或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顶尖人物;

6、海内外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或马氏文化研究机构负责人;

7、对世界马氏联谊事业和本会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马氏精英代表。

鉴于世马总会筹委会为筹建本会所做的贡献,第一届世马总会领导成员除符合上列条件外,原世马总会筹委会主任、副主任顺延提名担任总会长、副总会长。

选配副总会长人选,在适当兼顾地区平衡的前提下,由总会长提名,或以“公推形式”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交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五)秘书长1名。负责主持总会日常工作。总会秘书长可由副总会长兼任。总会秘书长人选,由总会长提名,交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总会秘书长职责:代表总会长主持总会日常工作;根据总会长授权对外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总会工作计划;组织世马大会申报考察,协调世马大会相关事务;协调总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协调海内外各马氏团体的联络和沟通;领导和管理总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除永久名誉总会长外,名誉总会长、顾问的聘任期与同届总会领导成员的任期相同,但可以连续聘任。

本会理事会会议决定任命的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以总会名义印发文件,并颁发任命书;对决定聘任的永远名誉总会长、名誉总会长、顾问,以总会名义颁发聘书。

第二十七条 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热心马氏事业,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在马氏宗亲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执行力;总会长任职之时的年龄不超过75周岁,副总会长任职之时的年龄不超过73周岁,秘书长任职之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总会秘书长,以及永久名誉总会长,名誉总会长、顾问等,均为全球马氏义工,不在总会及总会秘书处领取任何薪酬、津贴。

第二十九条 围绕注入发展动力、增强工作活力目标,本会积极倡议并将切实创造条件,结合筹备成立马氏企业家联盟(协会)、马氏公益慈善基金会等形式,探索组建本会执行委员会,以增强本会的执行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条 世马总会下设总会秘书处和若干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文化、文史、书画、经贸、社会、科研、公益、慈善等相关专门机构(委员会、研究院、中心等),根据条件成熟程度,由本会理事会会议决定组建。

第三十一条 世马总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在总会秘书长领导下,承担总会日常事务工作,与各地马氏社团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总会秘书处的任务:

(一)执行总会决定事项;

(二)负责本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具体协调世马大会相关事项;

(四)做好相关调查研究,提供总会决策;

(五)组织筹备总会及秘书处各项会议;

(六)建立健全总会工作机制制度;

(七)建立海内外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常态化联络机制;

(八)负责编辑本会内刊《紫山》杂志、运维本会微信公众平台和世界马氏文化资料中心网站(www.worldma.org)。

(九)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会秘书处可配备常务副秘书长兼总会长助理1名、总会副秘书长7-9名、总会联络员若干名。

(一)总会常务副秘书长兼总会长助理1名。负责配合秘书长工作,协助总会长日常事务。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以总会名义任命。

(二)副秘书长7-9名。负责配合秘书长工作。原则上从本会理事单位中产生,既考虑有利工作,又适当兼顾平衡各区域,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选任。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以总会名义任命。

(三)总会联络员若干名。原则上从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产生,每个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各配备1人。总会联络员的任命和调整,由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总会秘书处审核后以总会秘书处名义公布。

第三十三条 总会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聘用热心马氏事务、思想品质好、才智匹配的马氏宗亲为秘书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发展需要,本会可在适当时机设立总会监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世马总会秘书处承担总会与各地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常态化联络任务,为世马大会顺续召开提供服务支持,协调本会各相关会议的召开,为保证本会秘书处基本办公条件,故适当收取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通讯联络费。本会秘书处办公经费主要来源:

(一)本会理事单位按800元人民币/年、会员单位按300元人民币/年,交纳工作通讯联络费;

(二)接受个人或企业自愿乐捐;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秘书处所收取费用主要用于会员授牌、通讯联络,秘书处会议会务、办公设施、网站维护、专兼职工作人员津贴等费用,以及用于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工作内容。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或协调举办的有关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所需经费由具体主办(承办)单位另行制订方案组织筹集,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费用开销合理合规,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制度完善,接受必要的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具体财务制度由总会秘书处制订,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后执行。除按要求向本会理事会会议报告财务情况外,每年在网站公示财务情况。


第六章 会歌、会徽、会旗


第三十八条 会旗(待定)

第三十九条 会徽(待定)

第四十条《马氏之歌》(马新民词、宋歌曲)为本会永久会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悉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各项会议的召开,另订议事规则以资遵循。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6日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的第八届世界马氏恳亲大会极峰会议原则通过,2014年10月8日在中国陕西省扶风县召开的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生效,2015年11月14日在中国湖南省湘潭市第九届世界马氏恳亲大会期间召开的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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