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章程》(修订案)修改说明
本次对《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章程》(修订案)所作的修改,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阐述世马总会与世马大会的关系,二是取消世马大会会议服务协调费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八条“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理事单位”条件中,增加了两项:一是增加“海外注册成立的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相关机构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其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中国大陆各地区经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与马氏文化传承和经贸合作相关的研究机构”;二是增加“为世界马氏慈善公益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业、机构或团体”;
二、第八条“世界马氏联谊总会理事单位”条件中,修改了一项:即将原来“中国大陆内跨省、市、县域设立的区域性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其所在区域范围的马氏人口超过5万人”中的人口数要求修改为“超过3万人”。
三、在第十二条关于世马大会的定义中,增加了“是本会成员单位和非本会成员单位的马氏宗亲共同参加的世界马氏盛会”一句,表明世马大会是由包括世马总会在内的各个马氏社团组织共同参加、共同建设的盛会。
四、在第十三条中,进一步阐述世马总会与世马大会的渊源关系,具体表述为:“世马总会依托并诞生于世马大会。第三届世马大会议案发起成立世马总会,第四届世马大会启动世马总会筹备工作,第七届世马大会通过成立世马总会决议,第八届世马大会正式成立世马总会。”
五、在第十三条中,还明确表达世马总会两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自身建设,二是服务世马大会。具体表述为“饮水思源,知恩图报,世马总会在致力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凝聚力、生命力的同时,旗帜鲜明地申明:回馈和服务世马大会,是世马总会的主要任务。”
六、第十四条基本进行了改写,明确世马总会对世马大会的认识和立场,以及自身的定位,具体表述为:“世马总会坚定维护世马大会的最高地位与最高权威,维护广大宗亲在世马大会各项活动中的共同权益。本会弘扬正能量、推动大团结,支持一切马氏社团为开好世马大会所作的积极努力。本会反对任何组织及个人借助世马大会谋取私利。本会有责任和义务,团结参加世马大会的众多马氏社团组织,为建立完善、共同维护世马大会的活动规范和议事制度而努力。”
七、第十五条也基本进行了改写,确认世马大会全体会议和极峰会议的决策权威,明确世马总会依照程序行使世马大会的相关决策议事权。具体表述为:“世马大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以世马大会代表团团长为主体的“世马大会极峰会议”,世马大会全体成员会议则是事关全球马氏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形式。本会的全体会员单位分头组团参加世马大会,并在极峰会议上行使相应决策权。世马总会需要提交给世马大会决定的事项,经过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后,依照程序提交大会。世马总会围绕世马大会所做的议案、建议、意见,亦需要依照程序提交大会决策。”
八、第十六条是将有关世马大会的申办、召开等基本规范内容集中起来表述,与原章程比较,有以下调整内容:一是提到“鼓励世界各地马氏联谊社团组织,包括本会会员单位和非本会会员单位积极申请承办世马大会”,表明申办世马大会不受是否世马总会会员单位的限制;
二是对世马大会召开年限做了弹性修改,表述为:“世马大会原则上为两年一届。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迟召开,但原则上提前不早于一年、延期不超过四年召开。”
三是表明世马总会在筹办世马大会中主要承担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鼓励其他方面重要机构会同本会共同参与主办世马大会,尤其鼓励争取承办城市所在地政府给予支持,出任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均应按各自优势和工作分工承担相应责任”,这里表明了世马总会开放、开明,愿与其他重要社团机构牵手筹办世马大会的态度。
四是对于申办下一届世马大会,表明:“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也可向当届世马大会组委会提出申请”,从而为非本会会员单位的申办提供便捷通道。审批流程明确本会经世马大会授权后,“由本会秘书处先行组织审核,报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提交世马大会极峰会议审定,呈世马大会表决通过。”
五是针对世马大会可能面临会期、会址变更、中止等问题,提出由本会秘书处出面协调处置。具体表述为:“本会秘书处代表总会负责世马大会筹备期间的工作对接,协调与大会相关的公共关系和法律事务,协调大会会期、会址面临变更、中止等调整问题。”
九、第十七条对临时召开本会理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修改为:“须提前二十天通知理事会成员”。
十、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会议任务中,其中一项“审议下一届世马大会承办城市(地区)”,补充了一句“向世马大会极峰会议和全体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另一项“审议本会提交世马大会通过议案事项”,补充了一句“对大会通过的议案负责跟进、协调、督办,并在下一届大会上报告落实情况”。
十一、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增加了二项:“海内外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或马氏文化研究机构负责人、为世界马氏慈善公益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业家”。
十二、第二十五条中,名誉总会长的任职条件,在原定“由退职的政治领袖、全球公认的商界领袖、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顶尖人物”基础上,增加“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传承的杰出人物”。
十三、亦在第二十五条中,副总会长人选选配范围增加一项:“海内外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或马氏文化研究机构负责人”。
十四、在原章程第二十六条中,有专门条款阐述“世马总会第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产生办法”,在本修订案中,对原表述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表述:“鉴于世马总会筹委会为筹建本会所做的贡献,第一届世马总会领导成员除符合上列条件外,原世马总会筹委会主任、副主任顺延提名担任总会长、副总会长”,并将其并入第二十五条。
十五、为使本会建立动力机制,本修订案提出了“探索组建执行委员会”的构想,为此,专门增加一个条款,即第二十九条:“围绕注入发展动力、增强工作活力目标,本会积极倡议并将切实创造条件,结合筹备成立马氏企业家联盟(协会)、马氏公益慈善基金会等形式,探索组建本会执行委员会,以增强本会的执行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六、第三十条中,世马总会下设的若干专门机构,除罗列“文化、文史、书画、经贸、社会、科研、公益、慈善”等内容外,提到了设置形式,包括“委员会、研究院、中心等”。
十七、在第三十二条,总会副秘书长由原来“5-7名”调整为“7-9名”。
十八、在第三十五条中,取消“世马大会承办城市(地区)交纳会议服务协调费3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同时将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交纳的工作通讯联络费,由原来“理事单位按1500元人民币/年、会员单位按500元人民币/年”,调整为“理事单位按800元人民币/年、会员单位按300元人民币/年”。
十九、除上述具体修改内容外,其它条款在文字上做了一些润色和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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